专业借款合同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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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有助于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双方的持续合作,文笔巴巴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专业借款合同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专业借款合同7篇

专业借款合同篇1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

甲方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已经由____批准,特向乙方申请____万美元(或其他外币)外汇贷款.按照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业经乙方审查同意,为明确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确认向乙方借得现汇____万美元(或其他外币),买方信贷____万美元(或其他外币)

第二条借款期限:现汇____年____月.(从第一次用汇之日起到还清本息止);买方信贷____年____月.按本合同所附的用款计划(略),乙方保证及时提供.如因甲方未按计划用款而造成乙方组织外汇资金的利息损失,甲方按乙方规定支付外汇承担费.

第三条借款利息率为年息:现汇为____ %(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浮动利率计息);按____月浮动;买方信贷为____ %,按____xx天计算.在借款期间,每半年计息期应计的利息,如甲方未能支付,甲乙方直接借记甲方借款帐户内,实行复息计算.由于计息增加的贷款额,不占用贷款额度.

第四条借款使用;在引进的技术设备成交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进口开证,审单付款等事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外汇,不挪作他用,如果发生挪用,其挪用部分,乙方加倍收取利息.

第五条借款偿还:甲方在借款期终止日,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甲方因故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时,由担保单位负责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外汇额度的相应等值的人民币(包括延期偿还的罚息)对逾期未还借的款部分,甲方同意加付____ %的罚息.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的《用汇、还汇计划》和《还汇(款)保证书》及甲方担保单位出具有保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第七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使用的有关情况、报表、资料,为乙方检查信贷工作提供方便,双方应积极合作,努力促成项目的早日建成投产.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到期结清本项债权债务时终止.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送____(有关单位)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业借款合同篇2

贷款人:______

借款人: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三、利息每_______________元月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____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专业借款合同篇3

甲方(贷款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借款用于公司业务发展经营、短期资金周转。

一、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陕西中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借款人民币写) (大写)。借款期限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乙方一次向甲方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如果甲方急需资金,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按照实际借款时间和规定的利息率计算利息,退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三、借款利息

自乙方收到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收到款项金额计算利息。月利率____ %,按季度付息。借款利息以及到期本金的偿还账号如下:

开户行:____

账号:____

户名:____

四、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甲方提前收回借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保证条款

1.乙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本付息。

3.若乙方至借款期满,未履行还款义务,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专业借款合同篇4

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 )。在上述借款总金额的额度范围内,出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和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分次提供借款。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肆个月,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若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借据显示的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与、到期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

第二条:借款利率和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息‰(实际借款利率与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实际付款日期早于或者迟于上述约定日期的,以借款人实际占有借款的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违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方式

1、借款人提取借款,由出借人现金交付给借款人或转账付给借款人约定的存款账户:

名称:开户银行:卡号:

2、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

3、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支付借款。

第五条:还款方式

1、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1)种还款方式:

(1)按月还息,到期结清本息,一次性还清本金。

(2)按月还息,分批结清本金。

2、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账户(见还款计划书)。借款人须保留银行存款或转账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凭证。

3、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收取款项及利息。

担保条款

第六条:保证

1、保证人自愿就保证范围内所有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第七条:物的担保

1、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可以提供自身或者他人财产办理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物的担保须另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登记。

3、出借人在确认实际取得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后,方可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第八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缴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和出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咨询费、中介费等其他应付费用。

承诺与确认

第九条:出借方承诺与确认

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2、在约定的期限或者担保措施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第十条:借款方、保证人承诺与确认:

3、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第三方审查机构的资料真实、合法,并愿意承担因资料不实、故意欺诈等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借款人同意接受出借人或者委托的第三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必要时依照要求提供动态经营数据信息。

5、借款人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材料,并确认数据的真实性。

6、借款人愿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违约后通过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产生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咨询费、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7、借款人、保证人未经出借方同意,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8、借款人未经出借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9、借款人、保证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0、借款人、保证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1、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出借人支付应付所有款项。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出借人的责任

出借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日期向借款人交付资金,给合同其它各方造成损失的,出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因借款人、保证人、其他担保人以及相关机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延误付款的,或者出借人虽然未按照约定日期付款,借款人同意并出具借据的,视为对借款期限重新约定,出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借款人、保证人的责任

1、借款人如需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借人、保证人,并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利息的补偿金。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的2倍计收。

3、借款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造成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方上门催收或通过律师函告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1000元的催收费用及差旅费;经催收后借款人、保证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还款的,借款人、保证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应付金额30%的违约金,并依照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五支付补偿金,逾期期间利息依照双方约定利息的2倍计算。

4、在合同期间,借款人、保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出借人采取相关追偿措施的,债务人及保证人应依法支付债权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其中律师费依照行业标准和惯例分阶段(即一审、二审、执行、或者再审等)收取,每一阶段约定律师费为(¥ );如果依照公证机关强制执行证书申请法院执行的,律师费以一个阶段标准收取。其他费用以相关机构提供的票据为准。

5、因借款人未能如期向出借人还款或者支付利息,导致保证人、其他担保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代为偿还的,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相应担保责任不免除,代偿人可以向其提出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本条款项下所有违约责任内容。

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转让

1、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并书面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担保人。

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保证人、其他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五条:委托

1、出借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价、资料审核、项目评估、资产评估、借款后监督和催收、清收等事宜,必要时由借款方向出借方指定的第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具体的公证、评估、转让等事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2、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支付出借款、收取款项和利息。

第十六条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担保人审查书面同意展期,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各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策变化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其他

1、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3、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郑重承诺:如到期未能按时足额向出借人偿还本金利息及所有应付款项,自愿接受有关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为法院强制执行设置任何障碍。

合同各方在协议签订时已经就各项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知悉各条款的含义及各方法律责任。

出借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署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专业借款合同篇5

借款人名称: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贷款人名称: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保证人名称: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

借款与还款期限: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1.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等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另行商定。计收利息按借款人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____%,按月结息,结息日为借款日当天。

第三条贷款人、借款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在借款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当按期根据借款人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4.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要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5.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6.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四条保证方式与范围

1.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传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六条担保人承诺

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有权选择先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责任,担保人可以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本息或其他资产的保全措施。

2.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为主从合一合同,担保合同不另行签订。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三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账号: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借款合同篇6

借款人:

贷款人: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商品住房贷款

b、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经济适用房贷款

e、集资建房贷款(房改房)

f、其他: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4.1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据此确定年利率为%,并按照以下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照第4.1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则以该公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第五条放款

5.1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5.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的发放和支付通过本账户进行。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户名:账号:开户行:

5.3贷款资金应由贷款人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并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5.4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a、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b、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c、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d、拒绝或妨碍我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f、与他人签订有损我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g、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我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h、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i、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支付。

第六条还款

6.1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xx天数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e、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6.2每期还款日: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3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专门的还款账户:

6.4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

6.5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转,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7.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30xx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还款。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a、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b、贷款发放后第一年内不允许提前还款,一年后每年提前还款不超过2次,每次还款金额不低于初贷金额(合同金额)的20%。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3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xx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经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xx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9.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2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3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的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对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发生第10.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0.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10.3借款人违约,除第11.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扣收

11.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xx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对于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贷款人无法电话或信函通知的,贷款人可以公证送达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1.2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抵押物

14.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4.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4.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的收益,按照第14.8条的约定处理。

14.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4.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4.8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值自由处分。

14.9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补偿。

分页阅读第1页:借贷条款第2页:第十五条担保范围第3页: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抵押登记

16.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6.2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xx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xx天或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由贷款人保管。

16.3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抵押物的处分

1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4.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7.2未经本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行抵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为。抵押人违反此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物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7.4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7.5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质押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质物

18.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18.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8.5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8.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款项自由处分。

第十九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交付和登记

20.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0.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经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质物的处分

2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18.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21.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贷款人依前款约定兑现价款后,应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21.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xx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xx天内到期的,贷款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21.2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22.4未经本质押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将本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再行质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质押权人权利的行为。质押人违反此约定的,质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5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保证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三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24.1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在此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4.2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五条扣收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xx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1.2条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

分页阅读第1页:借贷条款第2页:第十五条担保范围第3页:其他条款

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转让

26.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以配合。

2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27.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2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c、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d、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第二十八条保险

28.1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押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28.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14.8条的约定处理。

28.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30.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0.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0.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0.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

30.5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30.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1.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31.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的,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1.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抵押条款、质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33.1提交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

33.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3

第三十四条其他

34.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4.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4.3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或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34.4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补充条款

贷款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共同借款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专业借款合同篇7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利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以自有车辆(厂牌型号):______,车牌号:______,发动机号:______,车架号:______,作抵押物在乙方抵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 借款履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抵押借款综合费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月______%计算。在乙方发放借款时预扣______个月综合费率共计______元。其它各月均按月提前预交,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______违约金。超五日甲方未交综合费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四条 甲方将抵押物相关品(详见抵押物清单)交由乙方占管,在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将抵押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 质押期间质物交由乙方占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 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处置抵押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抵押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七条 甲方承诺声明

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处分,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能按时放款,每延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延期超过___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能按时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关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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