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并及时改正,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过去所经历的种种经历和教训的总结,让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以下是文笔巴巴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刑法的心得7篇,供大家参考。
刑法的心得篇1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
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刑法的心得篇2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刑法的心得篇3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的心得篇4
为稳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将学习教育落到实处,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会同黄埔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一起在广州市第一二三中学开展模拟法庭暨法治讲座普法活动。广州市第一二三中学校长谢海英及师生代表共380余人参与了此次活动。
模拟法庭
本次模拟法庭以中学生结识损友,受金钱诱惑,帮忙望风实施抢劫的刑事案件展开,最大限度地还原庭审现场,从审判长的庭审驾驭能力、控辩双方的精彩辩论,到被告人的真诚忏悔、人民陪审员的法治教育,再到法警的挺拔身姿,整个庭审严谨、规范,环环相扣。
法治讲座
随后,周园主任以“为什么要远离犯罪”为题,从模拟法庭中的案情出发,结合真实案例向学生们讲述了“犯罪记录封存”“从业禁止”“隔空猥亵”等法律知识,并通过现场问答互动的方式,对学生学习生活中常见的“学校能不能没收学生手机”“父母能不能看孩子手机”等现象,结合即将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解读,给学生们上了一堂有趣生动的法治课。
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学生代表在活动结束后,讲述了他们参与这次活动的感悟与收获。
初二(8)班 朱楷
在此次“模拟法庭”活动中,我扮演的角色是审判长(法官),在法庭上的作用就是按程序让法庭上其他人发言。因此,我学到了许多关于审判程序的知识,体会到了法庭审判的魅力。我希望我有朝一日成为真正的合议庭成员,我今后一定会为之努力的。
初二(5)班 邓嘉祺
我是本次活动的被告人的扮演者初二(5)班邓嘉祺。这次的“模拟法庭”活动打破了以往较为单一的校园普法宣传形式。它通过让我们学生亲自参与真实案例的模拟开庭审理,切身感受法律的庄重威严以及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强了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我们健康成长。
初二(2)班 梁宇霖
在本次的模拟法庭活动中,我扮演书记员一角。从今天的模拟法庭案例来看,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薄弱,社会经历浅,是非分辨能力差,自控力脆弱,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风气影响,误入岐途,不懂法律,也不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本次活动我学到了不少有关法律的知识,了解到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深刻体会到遵纪守法对我们青少年的成长的重要性。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只有从青少年抓起,潜移默化地向他们输出法治教育,才是为青少年的成长保驾护航。本次活动以紧张有序的模拟法庭开始,以生动有趣的法治讲座结束,进一步加深了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提高了学生遵纪守法意识,从未来一代预防和减少犯罪违法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一次“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普法宣传!
///
图、文丨小鱼
编辑丨人
t;第1659期>
转载请注明:黄埔检察
部分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
( 入群请加小编微信:zhf4013 )
刑法的心得篇5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看了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的人还看了:
1.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2.学习法规心得体会
3.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范文
4.最新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选
5.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6.大学生法制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7.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刑法的心得篇6
在我国刑法十多年的修正史中,还是首次有这么多罪名受到普通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自觉传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只要秉持朴素的善良观念,刑法并不会找上门。而这次“刑九” 之所以特别引人注目,主要是因为它涉及不少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上述九种行为,都曾多次制造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许多事情甚至就发生在很多人的身边。即使不是亲历者,这些行为也早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构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其实,“民生刑法”在xx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初露端倪,当时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醉驾入刑”。7年来,这个新罪名已经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彪悍的“酒桌文化”已有改观,还催生了一个新的代驾行业。更为积极的作用是,交通文明的程度提高了,司机、路人们至少不需要太担心遇上酒驾飞来横祸。而此次新入罪的九种行为,和当时的“醉驾”一样,同样是当前社会的主要“负能量”。尤其在网络传播放大效应之下,这些影响无远弗届。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传出,身为父母的人都会心头一紧。类似的不安、焦虑,乃至戾气,一旦构成了社会的主要氛围,必然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精神民生”。“刑九”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感,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近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剧本未必能拍出好电影。对于法律而言,如果说立法相当于写剧本,执法和司法便是从影像上实现剧本的过程。虽然说“民生刑法”的立意在于消除社会戾气,提振“精神民生”,但假如执法不严,甚至执法异化,执法本身便可能成为更为严重的戾气之源。此次废除的“嫖宿幼 nv 罪”,某种程度上便是因执法松懈、裁判武断而被“妖魔化”的反例。因此,“民生刑法”还必须通过“民生执法”才能发挥效果。刑法对社会生活的成功重塑,不仅取决于立法,更要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过后,都是立即实施,没有过渡时间。自“刑八”开始,在通过和施行之间,留了两个月过渡期。这显示,设立新罪名的用意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疏导与预防。这也是“民生刑法”渐入佳境的一个体现。这意味着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越来越重要,成为人们谋划生活、组织活动和考虑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这不仅显示中国的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更显示法律观念开始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孟德斯鸠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对每个人的关怀。步入“民生刑法”的时代,我们会发现,刑法的面孔也并不总是严峻的。它可以被驾车的人们用来在酒桌上挡酒,可以被校车司机用来拒绝学校超载超速的要求,可以让我们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对我们晚年生活更乐观……此时,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里,也透着慈母般的关怀。
刑法的心得篇7
之前总体性地讲了法考的情况,今天开始分科讲讲,还是按照自己复习时的大致顺序来讲。依次是刑法,民法,行政法,商经知,刑诉,民诉,三国法,理论法的顺序。主要讲讲自己对各科的认识和体会。希望对于正在复习的朋友有所帮助。
刑法和民法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学科。之前就有俗语称:得民刑者,法考必过。经历过后,应该客观来评价。
现在看来刑法的分值并没有突出优势,但是对于打牢基础十分重要,再加上我将其作为第一门复习,真正体会了什么叫万事开头难。面对复杂的理论,空白的基础,硬着头皮开始听下来,如同之身前往无人区探险一般。但是真正扎下了根之后,又有了势如破竹之感。所以入门是关键,那么就还是从体系的角度来谈谈刑法。
刑法的内容总共分为了三部分:刑法总则,刑法分则,以及陆续公布的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不用太纠结,其实那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也不过是对总则和分则的补充。所以你只需记住刑法就是总和分。
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包括了诸如罪数论,犯罪形态,阶层与要件,因果关系的综合分析,共犯理论,阻却形态等等。必须花大力气搞懂弄通。
所谓搞懂就是要懂原理。比如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就必须要把老师的授课多听几遍,然后再结合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来完整归纳。最经典的方法就是把著名的“屏风案”弄清楚,脑子里建立模型,就能弄懂。再比如不作为犯的问题,同样是考试的重点,一开始也是判断困难,但是你始终抓住一点:是否有作为义务,并且还要必须是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那么就不难判断了。
所谓弄通就是要有体系。刑法总则的内容都是贯通的,比如阶层和要件就引出了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又引出了中断,中断又涉及到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然后就是规责,全是一条线贯穿下来的。再比如犯罪的阻却事由,包括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被害人承诺。正当防卫这一考察重点又需要区分事后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等情况,这又需要不断地结合刑法意义上的认定方式进行,例如未出现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如何与违法阻却事由进行统筹分析等。相信听得多、练得多也就其义自见了。
接下来再讲讲刑法分则。无外乎若干具体的罪,以及定罪量刑依据。考试时只要回归到各种罪的构成要件去判断,也没有大问题。刑法上的罪不少,分则中一章就是一类,必须好好看看,特别是好好看看构成要件,尤其是按照老师的方法去判断构成要件,基本上都差不了。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财产类犯罪,人身类犯罪,还有职务类犯罪。
对于财产类犯罪抓住的关键是怎样处分财产,是自愿还是被迫,还是不知情,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等。只要弄熟了,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啥的就难不倒你。
对于人身类的犯罪抓住的关键是是否构成转化型犯罪,是否有阻却事由,是否想象竟合,是否重罪吸收轻罪等。搞懂了这些,绑架,故意伤害,抢劫和抢夺啥的也同样不会混淆。
对于职务类的犯罪特别要关注身份。比如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自己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影响力是否起作用等。把这些有关身份和关系的细节区分清楚,职务类犯罪的问题也迎刃而解。
刑法阶段的学习客观题时是跟徐光华老师,特点是讲得细,便于把难点弄懂。后期主观题阶段是跟柏神。柏神的特点是言简意赅,总结到位,高度浓缩,尤其是讲课中伴随的战术性咳嗽,必是得分点。还要特别提到的是柏神对刑法中观点展示类题目的讲解,绝对是经典中的经典,看过就忘不了。包括柏神的《主观十题》,绝对值得拥有。刑法主观题不管怎么考,绝不会超出主观十题的范围。只要认真做,看解析,听对应课程,一定大有收获,而且是看上好几遍都能保证爱不释手。可以说,刑法主观题阶段,主观十题绝对够用了。
这里还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对于法考界,理论界和实务界这所谓的“三界”而言。既然是准备法考,就按照法考的规则来玩,说到底就是观点要按照法考辅导老师的观点来,不要拓展得太宽泛,不然做题时会摇摆不定,左右为难,自然也影响成绩。这一点适合所有科目。
刑法的心得7篇相关文章:
★ 慢的心得体会7篇